補充資訊:本館除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免費使用外,凡其他公私立機關、學校、社團或民眾舉辦體育、社教、文化活動,得依本使用管理之規定提出申請,並經本所核准後使用,如申請使用單位未能按規定辦理申請者,一概不予受理。 一、本所舉辦理各項活動。 二、經本所主辦或邀請辦理非營利性之各項體育、社教、文化、公益活動。 三、各級政府機關辦理體育、社教文化交流及公益活動。 第六條:申請使用單位,應於使用前十天,向本所文化課索取申請書表或以公文辦理申請手續,經本所同意核准後,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期前五日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及保證金(收費基準如附表),否則拒絕使用。